A.全部損失
全部損失又稱全損,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、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。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(yè)價值。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后受損,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,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,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(xù)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。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后認定。
B.部分損失
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,為部分損失。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。
在海洋運輸途中,船舶、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,為了解除共同危險,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,稱為共同海損。在船舶發(fā)生共同海損后,凡屬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,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,由有關獲救受益方(即船方、貨方和運費收入方)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,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。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復雜,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(Adjustment)。
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,巨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,稱為單獨海損。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。
按照保險條例,不論擔保何種險種,由于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范圍。對于推定全損的情況,由于貨物并未全部滅失,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。倘若按全損處理,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。把殘余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,經保險人接受后,可按全損得到賠償。